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东分理处与四川西航科技有限公司等当事人异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71执异3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东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193号。
负责人:陈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琴,系银行员工,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露,系银行员工,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新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志强,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西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新航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跃武,执行董事。
第三人:徐宁锦,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堂美,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东分理处(简称农商行锦东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孙志强、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农商行锦东分理处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四川西航科技有限公司、徐宁锦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4月29日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农商行锦东分理处的委托代理人蒋琴、第三人徐宁锦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堂美参加了听证。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农商行锦东分理处以另行申请强制执行为由,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商行锦东分理处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东分理处撤回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程媛媛
审 判 员 钟定榕
审 判 员 赖佳鹃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舒琦
书 记 员 余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