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664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潇尹,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