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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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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执59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航路2号。
法定代表人:覃万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1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73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在诉讼中,该车辆已被本院保全查封,但本院并未实际扣押该车辆,现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单位)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和拟结案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91民初7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红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世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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