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恒昊装饰有限公司

***、金建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民终2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市**装饰有限公司(下称**装饰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申翔,**装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凤梅,**装饰公司财务总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凤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装饰公司应当保证房屋装修质量合格,***、***在一审中以装修质量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未支付剩余装修款。经一审法院对19楼装修现场查看存在墙面补裂痕后乳胶漆颜色不一致、墙体有漏水痕迹、阳光房顶未做清洁、墙角有霉斑等问题,对上述问题的处理及维修费用,一审法院仅依据**装饰公司单方同意减少费用只主张35000元并同意维修的意思表示在未经***、***认同的情况下判决***、***支付装修工程款35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