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210号
原告:襄阳市恒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申翔,襄阳市恒昊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凤梅,襄阳市恒昊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告:***,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襄阳市恒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襄阳市恒昊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凤梅,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襄阳市恒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市恒昊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恒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襄阳市恒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温继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覃文卿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