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2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苏0903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嵇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