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79号
申请人:倪轶林,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市辖区。
被申请人: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梭圩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倪轶林与被申请人***、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申请人倪轶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轶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倪轶林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