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21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国申电线电缆厂,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投资人:还艳霞,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还艳霞,女,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盐城市国申电线电缆厂、***、还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执2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