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1793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盐城市国申电线电缆厂,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还艳霞。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还艳霞,女,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江苏国**能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国申电线电缆厂、***、还艳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204000元(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国**能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国申电线电缆厂、***、还艳霞、***、**、**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913000元(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