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龙投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龙投石业有限公司、厦门永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205执1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龙投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7653668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厦门永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泰地海西893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949597600。
法定代表人:巫建勇。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龙投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永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205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97288元及利息等应承担的诉讼费1116元、执行费1359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被执行人厦门永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依法网络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福建省点对点、厦门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国土、工商、船舶、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立若干银行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扣划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车辆、房产、船舶、证券、股权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0年7月1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以询问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和调查结果,并表示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下落不明,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