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6942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铖龙,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品志,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龙投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765366812。
法定代表人:吴顺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堂,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龙投石业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9元,减半收取计6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冰芸
代书记员 黄阿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