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824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龙投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仁福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765366812。
法定代表人:吴顺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红,福建正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龙投石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3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108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负担案件的受理费726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34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于2019年8月20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闽D×××××号车辆,轮候查封不产生实际查封效力,故上述车辆本案无法处置;于2019年8月21日通过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洪学研持有的佳华世界(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的40%的股权、厦门英石进出口有限公司的90%的股权;扣划了***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64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龙投石业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及
审 判 员 林旺坚
审 判 员 吕逗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陆文彬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