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371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第三人:福建省南安市龙投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
法定代表人:吴顺利,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福建省南安市龙投石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于2020年11月2日以拟与***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巧彬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