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执恢6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兴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103954114E。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
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33395433B
法定代理人:罗炎明
申请执行人***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货款78.9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按时向申请人***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应付货款78.9万中的50%即39.45万元,申请人***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则自愿放弃应收货款78.9万中的50%即39.45万元的权利要求。现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024执恢6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小东
审判员 陈锡友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唐 菁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