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财保7号
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兴中路(科技园区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那永新。
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68500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2月9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68500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迎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谢 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