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818号之一
原告:南京福昌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长丰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颜珂,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兴中路(科技园区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那永新。
原告南京福昌环保有限公司与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福昌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福昌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福昌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1元,减半收取计4905.5元,由南京福昌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宏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沙筱维
书记员郜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