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财保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兴中路(科技园区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那永新。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津0113财保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68500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迎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