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916江阴宏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4916号
原告:江***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德龙,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那永新。
原告江***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3元(江***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