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3873号
原告:***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兴中路(科技园区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那永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富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90元,由原告***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爽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