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573号
原告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宗呈,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卫国,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池俊斌,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第三人唐凤妹,女,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第三人冯细雅,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高要县。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金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浚,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受理后,于2013年6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
审 判 长 伍 建 卿
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
人民陪审员 欧阳永明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宝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