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迅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2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55769027。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粤海金威大厦705房,组织机构代码192204971。

法定代表人何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润迅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裕华工贸大厦1栋803房,组织机构代码279341661。

法定代表人何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迅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中国贸仲深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某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商标号为某号等若干个商标权及其所持有某公司的股权等。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称该行决定不再执行被执行人剩余债务,故申请本院终结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中国贸仲深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静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