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莘庄工业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莘庄工业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栖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6154号
原告:上海莘庄工业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红昌,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栖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西街198号7幢A区1006室。
法定代表人:汪沂波。
原告上海莘庄工业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栖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上海***栖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无法送达需公告开庭,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瞿思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