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莘庄工业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莘庄工业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栖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6580号之一 原告:上海莘庄工业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栖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西街198号7幢A区10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莘庄工业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栖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上海***栖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开庭,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