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仙桃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财保127号 申请人: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刘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仙桃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黄金大道东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向银钢,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申请人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仙桃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银钢的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资金50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310312802022000××××,保险金额:50万元)一份为申请人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仙桃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银钢的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资金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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