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6075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1:***,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2:仙桃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黄金大道东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仙桃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3元,减半收取计188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文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