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9004执5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建兴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关山村邮局路口(楚平路495号)。
经营者***,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仙桃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复洲大道379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建兴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仙桃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建兴钢材经营部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2018)鄂9004执557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9004执5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