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4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将军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64524N。
法定代表人:胡体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国,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明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香港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7338936。
法定代表人: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明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鄂0504民初49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明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1966.6元。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明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1966.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乾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