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491号
申请人:湖北***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将军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64524N。
法定代表人:胡体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明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香港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7338936。
法定代表人:章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明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明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1966.6元。申请人湖北***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明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1966.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179.83元,由申请人湖北***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乾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