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8民初616号
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将军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64524N。
法定代表人:胡体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贺家坪镇贺家坪大道59号,经营场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黄家坪村丹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53901159X。
法定代表人:向颜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振杰(系该公司法务),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红旗电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函建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龙腾红旗电缆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沛函建工集团公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卫生健康局处的应收账款530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龙腾红旗电缆公司已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险单号:126111919202200××××;责任限额:530000元),保险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已经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腾红旗电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卫生健康局处的应收账款530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淑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