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1945号
原告: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将军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64524N。
法定代表人:胡体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国,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宁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57551261549。
法定代表人:郭远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喆,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洵,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红
审 判 员 周乾坤
人民陪审员 黄昌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