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1143号
原告: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将军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64524N。
法定代表人:胡体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国,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世纪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卓刀泉路15号山泉居4幢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9532906C。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世纪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原告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