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英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建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买某。
被执行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将军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正大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安徽普瑞斯电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执行人:芜湖电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执行人:洛阳市澳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泰安市东兴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泰市东兴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3,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焦作英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正大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普瑞斯电工机械有限公司、芜湖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澳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泰安市东兴电缆有限公司、新泰市东兴塑胶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正大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普瑞斯电工机械有限公司、芜湖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澳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泰安市东兴电缆有限公司、新泰市东兴塑胶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焦作英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904.72元(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35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3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澳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698.7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35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14263.7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