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4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将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64524N。
法定代表人:胡体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504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65610.65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65610.6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265610.65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忠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