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04民初519号
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6452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武汉正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179602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正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正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8448.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鄂E××翼虎牌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正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8448.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正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鄂E××翼虎牌汽车。
案件申请费1162元,由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