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市诚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民终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洱市诚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水映林源2期18栋四**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P5D41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化,系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57853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昆明)律师事 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原审被告:云南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东路版筑翠园9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PC2B0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系公司员工,现住昆明市西山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普洱市诚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云南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3)云23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普洱市诚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普洱市诚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3)云23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普洱市诚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71元,减半收取1118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普洱市诚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1元,减半收取7395.50元,由普洱市诚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