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3民终2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2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市人,***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 原审被告:云南瑞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6号新华大厦10楼J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PGC17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95年4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人,大专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曲靖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审被告: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5785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瑞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云2302民初1767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908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该通知明确的期限已过,***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