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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3民终2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 原审被告:云南瑞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6号新华大厦10楼J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PGC17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95年4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曲靖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审被告: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5785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瑞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收到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至今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