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3民终1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5785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洱市诚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水映林源2期18栋四**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P5D41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潢川县,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东路版筑翠园9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PC2B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潢川县,现住昆明市西山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普洱市诚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南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星章雄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