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彤洋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兴华机电有限公司等与四川彤洋建筑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42号
申请人:北京中建兴华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0865309P),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桥东53号J1-024室。
法定代表人:杜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洪,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建兴华机电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彤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76147295T),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白鹿镇合渝街9号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中建兴华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彤洋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32000元。申请人北京中建兴华机电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建兴华机电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彤洋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32000元。
案件申请费468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建兴华机电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 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