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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211执保1484号 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申请人: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 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5)苏0211财保577号,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0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某(中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