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5执3592-3594号
申请执行人黄昌良、黄建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三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2493-249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其负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3379元,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641元已依法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羊大雄、王志谦;电话:0755-8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