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辽01执143号
沈阳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1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阳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票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88970.88元,执行费8289.71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8970.88元扣划至本院账户中。执行费8289.71元打入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本案执行款、执行费均已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长 :***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