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1352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0387621X4,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人民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成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原告***、***与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2023年3月28日,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