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事海商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72执保141号 申请保全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298号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344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人民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0387621X4。 法定代表人:成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527,257.4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及其它财产权利。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72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11,527,257.43元及利息。 申请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的执行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申请人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27,257.4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