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7民终5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人民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示范区***道世纪路西***技园1楼1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宝龙广场5号楼22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职工。
上诉人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原审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港镇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3)豫0782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二审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润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或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应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384.06元,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财产不足支付的部分承担责任”(不服金额1814997.9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区分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特殊规定,无视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节点、支付比例的明确约定,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中港镇江分公司与润祥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专用条款3.4条明确约定“3.4.1甲方每月与乙方办理工程中期结算,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支付业主当月批复的、乙方完成的相应工程计量款的70%;合同内容全部履约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因此润祥公司工程款结算分为中期结算和竣工结算,中期结算最多支付中期计量款的70%,而竣工结算后支付时间节点为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为95%。而根据《公路工**(交)工验收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公路工**(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竣工验收在通车试运营2年后。案涉项目为新晋高速项目的一部分,新晋高速项目于2023年3月才开始试运行,最终的竣工验收在两年以后才可能进行。在劳务分包合同对工程款支付节点已有明确约定、润祥公司未提供任何案涉项目竣工验收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突破当事人关于工程款支付节点的约定,径直认定中港镇江分公司应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该认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未正确查明案涉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润祥公司应承担的质量保证金、管理费,遗漏查***公司应承担的履约保证金,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中港镇江分公司与润祥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通用条款3.1.3条约定,润祥公司应向中港镇江分公司支付实际实施项目工程总价及工程结算总价6%的管理费,即238709.34元(工程结算总价3978489元*6%);根据专用条款3.4.1条约定,还应扣除工程结算总价5%的保留金即质量保证金198924.45元工程结算总价3978489元*5%);根据通用条款4.2条、专用条款第4条,润祥公司还应支付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即198924.45元(工程结算总价3978489元*5%)。虽然工程结算审签单中记载的管理费为15107元,但该结算审签****公司制作,中港镇江分公司并未承诺放弃余下管理费,一审法院认定润祥公司应承担按照结算审签单的管理费金额认定错误。根据《劳务分包合同》3.4.1条“保留***工验收合格后的第12个月内且缺陷责任期结束后退还给乙方”,因此润祥公司应承担的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节点为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及合格后12个月内,但如上所述,案涉新晋高速项目仅仅试运行,最终的竣工验收在两年以后才可能进行,在润祥公司未提供任何竣工验收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将工程结算时间作为竣工验收合格时间违背工程领域中工**工结算、工**工验收、工程合格之间关系的基本常识,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根据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是润祥公司的约定义务,但其至今未交纳该笔款项。中港镇江分公司、中港集团在一审中明确提出润祥公司应补交履约保证金,但一审法院对此没有认定,且没有说明任何理由,遗漏当事人主张的重要事实,据此作出的裁判结论显然不能令当事人信服。
润祥公司辩称,一、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本案应优先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公司承包的范围是部分路段的植物纤维毯防护,是公路整体工程结束后对边坡的一种绿植防护,该工程内容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等同于公路工程,而且润祥公司是分部分段分项目建设施工,并不适用上诉人所称的《公路工**(交)工验收办法》。而且,中港镇江分公司已经在涉案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后***公司出具结算审签单,且工程也已经全部交付使用,一审以此认定为案涉工**工验收合格不存在任何错误。二、润祥公司与中港镇江分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金额为工程结算审签单载明的3978489元,该款项中无需再扣除6%的管理费。第一,根据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约定:合同价款形式为综合单价,单价以业主最终批复的单价为准,中港镇江分公司***公司收取总价6%的款额作为管理费。根据一审庭审***公司提交的《设计变更单价申报审核表》可以证明,业主批复的单价为植物纤维毯植草为30.66元/㎡,根据分包合同约定,中港镇江分公司收取6%的管理费后,***公司结算的单价应为28.8元/㎡,但是《工程结算审签单》第2页载明:中港镇江分公司给润祥公司结算的植物纤维毯植草单价却为23元/㎡,且已经将除了植物纤维毯植草之外的喷播植草费用扣除了6%的管理费即15107元,由此可以看出在分包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中港镇江分公司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超额收取管理费,若在此基础上再扣除6%所谓管理费,则属于重复扣除。第二,上诉人坚持在现有结算金额的基础上扣除6%管理费,实际上是对《工程结算审签单》的一种否定。工程审签单并非***公司制作,而是中港镇江分公司制作后让润祥公司**,审签栏中的相关签名人员皆为中港镇江分公司工作人员。中港镇江分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先是违反分包合同约定,迫使润祥公司不得不同意《工程结算审签单》;现又否定审签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关于支付工程款比例:润祥公司认为应将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1.关于履约保证金。润祥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如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中港镇江分公司验收后于2022年7月16日出具了《工程结算签单》,所施工的标段也已经通车运行,中港镇江分公司无事实基础、亦无权继续扣除履约保证金。2.关于保留金。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至今超过12个月,故上诉人以及中港镇江分公司应将全部剩余工程款支付给润祥公司。3.依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六条、第七条,中港镇江分公司不能同时扣留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而分包合同中保留金预留比例为5%,故分包合同中关于保留金的约定因违反该规定无效,从而对润祥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中港镇江分公司述称,1.根据《专用条款》的“3.4.1关于支付”条款以及双方签定的《工程决算审签单》,目前中港公司、中港镇江分公司应***公司支付结算金额(3978489-15107)*80%=3170706元,截至2023年1月20日,中港公司、中港镇江分公司已累计支付给润祥公司2050000元。因此,中港公司、中港镇江分公司目前还应***公司支付:3170706元-2050000元=1120706元。2.中港公司、中港镇江分公司请润祥公司理解我方的实际情况和困难,不再要求支付逾期应付工程款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司承担。本案施工结束的工程还需经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质监站)负责进行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且均合格,以及缺陷责任期内没有任何质量等问题后,才能被认定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比如,合同中的5%保留金就是为了在工程决算单审签后,后续在缺陷责任期内可能会出现的质量等问题而预留的返工、**等的保证资金。根据通用条款3.1.2,***双方签定的《工程结算审签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结算金额和支付比例)。新乡市审计局、新乡市交通运输局目前正在对新晋高速公路项目进行审计,目前还没有最终的审计结果,待有了结果后,甲乙双方才能进行最终的工程结算。因此,我方认为双方已签定的《工程决算审签单》不能被认定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最终结算结果,而仅仅只是双方对已完工程的数量、单价和工程款金额的一个中期确认。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交)工验收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公路工**(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竣工验收在通车试运营2年后。而根据公开新闻报道,新晋高速公路项目于2023年3月15日下午3点18分正式开通,最后的竣工验收时间应该在2025年3月15日以后。因此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以及《工程决算审签单》的约定,润祥公司目前只能主张《工程决算审签单》中结算金额的约80%(即1120706元)。新晋高速公路(分为山区***原段)中的平原段(镇江分公司属于平原段)于2022年11月开始进行交工验收,并于2022年12月26日正式向社会车辆开通收费。因交工验收证书迟迟未能下发,中港公司至今仅向中港镇江分公司支付了约80%的工程款(按照合同支付条款,完成交工验收后,中港公司应向中港镇江分公司支付至所完成工程款的85%,其中5%工程款约为1200万元)。因中港集团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导致中港镇江分公司资金极其紧张,没有能力***公司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
润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中港公司、中港镇江分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1928489元,并***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2848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2023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由中港公司、中港镇江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5月28日,中港镇江分公司作为甲方,润祥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新晋高速公路XJLJ2标A工区植物纤维毯防护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XJ-LJ-2-003号。主要约定:新晋高速公路XJLJ2标A工区工程由中港镇江分公司中标承建,本着自愿合作、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甲方与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在完全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前提下,就植物纤维毯防护工程合作施工,且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部分组成,专用条款的效力优先于通用条款,并附签安全协议和廉政协议......通用条款:1.履约承诺:1.1在理解互信、合作共赢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全面、圆满履行本合同郑重承诺:甲、乙双方均承认并接受本合同段业主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业主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本合同的约束,按业主、甲方在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要求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按期、优质、安全、**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合作施工、缺陷修复等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施工方应履行的全部义务......2.作业范围及履约时限:2.1本合同涵括施工(工作)范围:K10+000~K18+000段植物纤维毯防护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结合工程进展需要及双方履约情况,甲方有权对上述工程范围做出调整。2.2施工工作时段:暂定2021年6月-工程结束,实际以业主及甲方要求为准。施工阶段性目标:按照业主和甲方的要求执行。3.价格及税费:3.1本合同采用的价格形式按下列三类形式中的第3类执行......3.1.3甲方向乙方收取本合同实际实施项目(工程)总价6%的款额或收取总额人民币?/元作为甲方的管理费,用以项目管理、资源服务、技术支持、财务费用等支出。乙方实际实施项目(工程)总价系指由监理工程师签认、业主批准并经甲方审核确定的由乙方实际完成项目(工程)的计量数......4.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本合同明确应结算金额之外的任何经济补助和补偿要求。5.进度:5.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进度计划等。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积极组织本项目所需的人员、设备等进场,在甲方对乙方进场的人员、设备、仪器等核实(应与乙方承诺的内容相同)并经同意后,方可开工......10.支付与结算:10.1支付:10.1.1支付比例见专用条款......10.2结算:10.2.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时申报计量资料,计量资料须包括工程数量、计量单价及对应工作量的质量验收证明。10.2.2在甲方审核作业数量无误、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后,乙方正式向甲方申报计量......专用条款:1.工程概况及合作施工工程范围:1.1工程名称:新晋高速公路XJLJ2标A工区。1.2工程范围:K10+000~K18+000段植物纤维毯防护工程......1.3工程内容:清理整平坡面、铺网固定、边坡覆土、人工洒草籽、初期养护、补种修复等......2.双方工作内容:2.1甲方:2.1.1甲方项目经理:2.1.1.1甲方任命***为本工程项目路基处常务副经理,代表甲方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但无权签订与本合同价格、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相关的协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亦无权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对外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2.1.1.2除本合同特别说明的由甲方其他人员负责签认的以外,其他所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签认,均须由该项目经理实施方能代表甲方,否则无效。2.1.1.3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项目经理授权范围,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项目经理的越权行为造成的责任或损失,乙方无权提出索赔。甲方更换项目经理的,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3.合同形式及工程价款:3.1本合同价款形式为综合单价合同(单价以业主最终批复的单价为准,数量以乙方实际完成且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并经最终审计确认的数量为准,甲方向乙方收取本合同实际实施项目(工程)总价6%的款额作为甲方的管理费),在合同有效期内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若发生合同外费用,乙方需于合同外费用(包括临时用工、临租机械设备等)发生的当月25日前向甲方书面申报,超过申报期限的,甲方不予受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3.2工程价款(见附件)......3.3.2工程量清单的数量为暂估数量,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以乙方实际完成的且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并经最终审计确认的数量为准,按“3.2工程价款”计算金额。3.3.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均已包括了乙方职责范围内的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险除外)、利润、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3.3.4乙方必须提供与结算金额等额的税率约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金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3.4.1甲方每月与乙方办理工程中期结算,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支付当月业主批复的、乙方完成的相应工程计量款的70%;合同内容全部履约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作为保留金;保留***工验收合格后的第12个月内且缺陷责任期结束后退还给乙方......3.4.3乙方在每月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提供不低于第“3.3.4”所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视乙方的履约情况拒付进度款......4.履约担保: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在乙方的前二期计量款中分期扣除。在乙方严格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事宜,乙方承担的本合同施工任务如期完工并经验收监测合格,工程质量优良,没有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没有遗留的各种纠纷等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甲方收到申请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并无息返还,否则甲方有权继续扣留或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润祥公司依约施工。2022年7月16日,润祥公司向中港镇江分公司申请竣工结算,中港镇江分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在《工程结算审签单》上签名确认。该审签单上载明:结算金额累计3978489元,应付比例80%,应扣金额其他(6%管理费)15107元。润祥公司已向中港镇江分公司开具金额为3978489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截止2023年1月20日,中港镇江分公司已支***公司工程款2050000元,下欠1913382元(扣除管理费15107元)未支付。另查明,中港镇江分公司系中港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按照润祥公司与中港镇江分公司约定的付款程序、方式及期限,中港镇江分公司应于2022年8月8日支***公司工程款3765212.9元[(3978489元-15107元)×95%];于2023年8月8日支***公司工程款198169.1元[(3978489元-15107元)×5%]。截止2023年1月20日,中港镇江分公司已支***公司工程款2050000元,下欠润祥公司工程款1913382元至今未付。故对润祥公司要求中港镇江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92848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全部支持。润祥公司可以要求中港镇江分公司按照约定付款节点,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故对润祥公司要求中港镇江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2848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2023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全部支持。中港镇江分公司辩称,该工程按照合同应当支付70%左右,对于利息请求润祥公司不要主张了的意见,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纳。中港公司辩称,应扣除工程结算总价5%的保留金的意见,因润祥公司与中港镇江分公司约定的保留***工验收合格后的第12个月内且缺陷责任期结束后退还给润祥公司,案涉润祥公司施工的工程已于2022年8月8日经结算审签,应认定竣工验收合格。至今已超过12个月,故对中港公司的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润祥公司要求中港镇江分公司、中港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既无双方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中港公司承担案涉民事责任的问题。因中港镇江分公司系中港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中港镇江分公司从事的案涉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中港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中港镇江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故对润祥公司要求中港公司承担中港镇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中港公司辩称应驳回润祥公司对其起诉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港镇江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支***公司工程款1913382元及利息(以171521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从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9816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从2023年8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中港镇江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中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润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78元,***公司负担68元,中港镇江分公司、中港公司负担1601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之一,案涉工程结算审签单第二页“植物纤维毯植草”备注部分载明:“已扣除润森40万工作量;最终结算量以中港计量并经最终审计后的数量为准”。
另查明之二,2022年6月30日《新晋高速公路块村营至营盘(省界)段设计变更单价申报审核表》显示,植物纤维毯植草业主核准单价为30.66元/m2。
另查明之三,案涉劳务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2.2.10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甲方承包的整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竣工验收完成后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工程款数额与支付节点如何认定,应否扣除质量保证金、管理费、履约保证金。
首先,关于案涉工程款的数额与支付节点。案涉劳务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约定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单价以业主最终批复的单价为准,数量以乙方实际完成且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并经最终审计确认的数量为准。在支付节点上,专用条款第3.4条约定中期结算,中港镇江分公司最多***公司支付至70%,待案涉工**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2022年6月30日的案涉工程设计变更单价申报审核表,中港镇江分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该审核表上显示业主核准单价为30.66元/m2,但案涉工程结算审签单第二页显示植物纤维毯植草单价为23元/m2,结算审签单第一页显示应支付比例为80%、管理费扣除15107元,故可以推定润祥公司和中港镇江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价款和支付比例、管理费等进行了变更,该变更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中港镇江分公司应当按照该结算审签单***公司支付进度款3170706元。扣除中港镇江分公司已支付的2050000元,中港镇江分公司还应***公司支付进度款1120706元。公路工程包括公路绿化工程,当然也包括案涉边坡绿化防护工程,虽然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12月投入使用,但公路工程具有特殊性,在通车试运营2年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故案涉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进行使用并不属于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案涉公路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亦未经审计,案涉结算审签单系中期结算,该审签单第二页也显示“最终结算量以中港计量并经最终审计后的数量为准”,结合案涉劳务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也约定数量以乙方实际完成且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并经最终审计确认的数量为准,案涉劳务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自甲方承包的整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竣工验收完成后止。”故对于下余工程款项,包括5%的保留金即质量保证金,尚未到支付节点,中港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润祥公司辩称5%的保留金比例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该办法中关于质保金预留比例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案涉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比例,并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次,关于履约保证金。甲方即中港镇江分公司承包的整个工程已交工验收,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缺陷责任期自中港镇江分公司承包的整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质量等问题由质量保证金予以保障,中港镇江分公司再扣除案涉防护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且案涉植物纤维毯防护工程已完工,根据专用条款第4条的约定,履约保证金在润祥公司如期完工并经验收监测合格后,应由中港镇江分公司予以返还,故中港公司主张工程款应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最后,关于润祥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算,故以11207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该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3)豫0782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
二、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支付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0706元及利息(利息以11207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取110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78元,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35元,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4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135元,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27元,由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4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轶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案件承办法官(**轶:2731529)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应告知法官联系方式)。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应注明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履行生效裁判告知)本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应告知具体的法院名称)。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