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佳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782民初8213号
原告:新乡市佳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百泉镇***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宝龙广场75-5幢22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分公司员工。
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人民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佳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与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港镇江分公司)、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171603.13元劳务费;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将其依法承建的新晋高速辉县服务区室外工程(东区)分包给原告,双方2021年12月5日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按期竣工后,2022年12月30日,原告签署工程决算审签单,载明劳务分包的决算金额为466603.13元,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的各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对工程审签单进行了审核签字。现工程完工已经一年多,履行期已满,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下欠原告171603.13元劳务费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的工程结算审签单金额为466603.13元,因为竣工验收还未开始,因此根据专用条款的3.5支付条款,目前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结算金额466603.13元的70%为326622.19元。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已累计支付给原告295000元,按合同支付条款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目前还应该向原告支付326622.19元减去295000元即31622.19元。但是因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有重大质量问题,故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暂时不再向原告支付剩余款。
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要求原告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的相关质量问题进行限期返工处理,在符合实际要求及技术规范标准和业主的质量要求后再按合同支付条款规定及时向原告支付余款31622.19元。
根据双方合同的专用条款的3.5支付条款的3.5.1条“甲方每月与乙方办理工程中期结算,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支付当月业主批复的、乙方完成的相应工程计量款的70%;合同内容全部履约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12个月内且缺陷责任期结束后退还给乙方”的约定,我方认为“工程结算审签单”的签认,不能被认定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而仅仅只是甲乙双方对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的数量、单价和工程款金额的一个确认;施工结算的工程还需经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质监站)负责进行竣工验收且均合格,以及缺陷责任期内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后,才能被认定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竣工验收在通车试运营2年后。而根据公开新闻报道,新晋高速公路项目于2023年3月15日下午3点18分正式开通,最后的竣工验收时间应该为2025年3月份左右。因此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以及《工程决算审签单》的约定,原告目前只能主张已完工程款的70%。但原告所负责施工的工程有严重质量缺陷。
合同的通用条款6.1,乙方必须对本工程项目和甲方负责……以达到业主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6.5条乙方应对作业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返工、返修。由于乙方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对质量问题认识不清或不进行必要处理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企业声誉损害的,乙方接受甲方采取的如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措施:6.5.3自行组织队伍进行返工、翻修。6.5.4敦促乙方继续自行处置,同时对乙方做出不低于10万元的经济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业主罚金、施工队伍调遣费、误工费、赶工费、质量问题处理费、甲方经济损失费)均由乙方承担。9.6条乙方缺陷责任期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一致,若在缺陷责任期间内出现(或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费及时维修;如果甲方代为维修,则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专用条款2.2.10缺陷责任期:自甲方承包的整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竣工验收完成后止。2.2.5.4乙方承诺本合同项目的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及业主要求的标准。2.2.5.5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2质量保证金,甲方扣留乙方每期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涉及乙方承担工程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并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在甲方承担的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竣工验收完成,并经业主和外部审计,获得业主最终结清证书及最终支付后,扣除缺陷修复(如有)等费用和审计中设计乙方承担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审计核减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支付给乙方。原告虽然于2022年对混凝土路面进行过灌缝处理,但仍然达不到业主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而对于后续处理费用预估金额巨大(共约4500m立方乘以500元/m³=2250000元);因此我方不能满足原告的支付完成其全部余款171603.13元的诉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等均由原告承担。
被告中港公司辩称:第一、中港公司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且中港镇江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其对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中港公司之间独立核算,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财务能力。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应当驳回原告对中港公司的起诉。第二、关于原告应收劳务费结算问题,根据其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专用条款3.4及项下3.4.1、3.4.5、3.4.6、3.5.1,原告与中港镇江分公司之间就劳务费结算分为过程结算(中期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最终结算,结算时间为乙方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合同封账结算,结算时间为最终结算无异议后,乙方上报最终结算单和相关资料。目前,案涉工程由于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且未得到完全修复,案涉项目迟迟不能竣工验收。因此原告与中港镇江分公司之间的工程决算审签单仅仅为过程结算(中期结算),该审签单不能作为其主张最终应收劳务费的依据。再结合通用条款3.1.1在原告与中港镇江分公司双方结算完成后,其结算结果还要根据案涉工程审计核减工作量进行调整,才能最终确定原告的结算金额。但案涉项目作为新晋高速服务区施工范围目前新乡市审计局、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正在对新晋高速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尚未出具。因此,原告应收劳务费最终结算金额在政府审计结果作出后才能确定。第三、关于原告劳务费支付节点问题,根据合同专用条款3.5.1中港镇江分公司应支付原告的中期结算款为原告完成工程计量款的70%,即原告主张的决算审签单的70%,由于案涉项目并未竣工验收,对于余下劳务费用原告目前无权主张,而且余下的劳务费用还包含了5%的质保金。第四、原告的施工工艺存在缺陷,导致其施工的混凝土路面存在严重的断板及裂缝等质量问题,虽经修复,但目前仍未完善,原告应根据合同继续承担返工维修等责任。在修复达标前中港镇江分公司也有***支付后续的劳务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5日,佳和公司作为乙方,中港镇江分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新晋高速辉县服务区室外工程(东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新晋高速辉县服务区室外工程由中港镇江分公司中标承建……甲方与乙方充分协商并一致决定在完全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前提下,就新晋高速辉县服务区室外工程(东区)合作施工,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部分组成,专用条款的效力优先于通用条款……同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次序在先者为准。1、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其甲、乙双方签订主体须与本合同一致);2、本合同及附件;3、甲方或其项目部下达或转发的相关文件、指令、通知、会议纪要等;4、甲方与业主的合同及附件(含投标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
《通用条款》:1.履约承诺:1.1在理解互信、合作共赢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全面、圆满履行本合同郑重承诺:甲、乙双方均承认并接受本合同段业主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业主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本合同的约束,按业主、甲方在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要求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按期、优质、安全、**完成本合同工程合作施工、缺陷修复等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施工方应履行的全部义务……3.价格及税费:3.1本合同采用的价格形式按下列三类形式中的第1类执行。3.1.1乙方以清单综合单价的形式承包合同项目,即以甲、乙双方经议标或协商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附后)作为签订并履行本合同的依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78954.33元(大写:陆拾柒万元捌仟玖佰伍拾肆元叁角叁分);结算数量则以经业主批准和甲方项目经理签认的本合同项目的实际发生数量为依据;如遇业主方工程审计核减本合同项目的工作量,则相应扣减乙方结算工作量。本单价中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合作施工项目所需的、与乙方职责范围相关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保险、规费等费用;……3.1.3……乙方实际实施项目(工程)总价系指由监理工程师签认、业主批准并经甲方审核确定的由乙方实际完成项目(工程)的计量款……9.6乙方缺陷责任期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一致,若在缺陷责任期间内出现(或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费及时维修;如果甲方代为维修,则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10.支付与结算:10.1支付。10.1.1支付比例见专用条款……10.2结算:10.2.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时申报计量资料,计量资料须包括工程数量、计量单价及对应工作量的质量验收证明……10.2.3乙方在完成除缺陷责任外的所有合同义务后即可认定本合同项目完工。乙方应在项目完工的15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完工结算书并报甲方审核确认。10.2.4甲方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计量批复均不能作为与乙方结算的依据,乙方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有权审批部门的审批数为准(单价以合同为准)。10.2.5由于业主工程审计核减的乙方工作量,甲方将在乙方结算中相应扣除。如果有审计费用发生时,乙方承担与其工作量相对应的审计费用……13.其他事项:13.1本合同书所称甲方系指中港镇江分公司,及受其委托直接管理项目的项目经理部;所称乙方系指佳和公司,及其在本合同项目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委托代理人、现场作业队伍等……
《专用条款》:1.工程概况及合作施工工程范围:1.1工程名称:新晋高速辉县服务区室外工程(东区)。1.2工程范围:道路及停车场、广场铺装、***、围墙、国旗台、汽车检修台、给水、污水、雨水等工程,上述未提及的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内容。工程实施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履约情况对上述工程范围做相应调整。1.3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内的道路及停车场砼面板浇筑、广场透水砖铺装、***安砌、隔离栅围墙安装、国旗台浇筑及饰面、汽车检修台砌筑及饰面、雨水与污水管道铺设、给水与中水管道铺设、***与污水检查井砌筑、水表井与闸阀井砌筑、雨水口砌筑、隔油池安装等。1.4工期要求:暂定2021年12月5日-2022年3月20日,实际以业主及甲方要求为准……2.1.1.1甲方任命***为本工程项目路基处负责人……2.2.5.4乙方承诺本合同项目的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及业主要求的标准。现浇结构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砼外观质量,做到内实外光,同时确保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应不低于业主要求。砼的养生、凿毛、质量缺陷的修复等费用均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2.2.5.5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经乙方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2.10缺陷责任期自甲方承包的整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竣工验收完成后止……3.2工程价款(见附件)……3.3.4乙方必须提供与结算金额等额的税率不低于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金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3.4.5最终结算:甲方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计量批复均不能作为与乙方结算的依据,乙方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有权审批部门的审批数为准(单价以合同或协议为准)……3.5.1甲方每月与乙方办理工程中期结算,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支付当月业主批复的、乙方完成的相应工程计量款的70%;合同内容全部履约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12个月内且缺陷责任期结束后退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22年6月1日完工。2022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进行了结算,形成《工程决算审签单》。载明:分包合同金额466603.13元。被告镇江分公司在计划合同科栏、工程科栏、项目经理栏、综合部栏、工程部栏、财务部栏、审计部栏、总经理审批栏均由相关人员签名。
2023年3月5日,中港公司新晋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致中港镇江分公司新晋字[2023]010号“关于限期对辉县服务区室外场区混凝土路面断板及裂缝进行返工处理的函”,载明:中港镇江分公司:你公司所承建的辉县服务区室外场区混凝土路面存在大量断板及裂缝,东区断板59块、西区断板80块。依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负责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现责令你公司必须在2023年3月8日前开始对路面断板及裂缝进行返工处理,在3月15日前处理完毕。否则,我公司将组织其他队伍进行返工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2023年6月24日,中港公司新晋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致中港镇江分公司新晋字[2023]016号“关于再次要求限期对辉县服务区室外场区混凝土路面断板及裂缝进行返工处理的函”,载明:中港镇江分公司:我部于2023年3月5日向你公司所发函件《关于限期对辉县服务区室外场区混凝土路面断板及裂缝进行返工处理的函》(新晋字[2023]010号),要求你公司对相关质量问题进行限期返工处理。你公司2023年3月10日的《关于回复函》(中港镇综[2023]1号)文,对相关质量问题的责任进行推诿……一、混凝土路面断板及裂缝原因分析:……3、……据此分析可知混凝土面板断板及裂缝不是外力所致,而是温度应力所致,与你公司在养护及切缝等施工工艺方面有关。二、再次要求你公司必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开始对辉县服务区混凝土面板断板及裂缝进行返工处理,在7月15日前处理完毕。否则,我公司将组织其他队伍进行返工处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你公司承担。
2023年8月15日,中港公司新晋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致中港镇江分公司新晋字[2023]047号“关于约谈贵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督促贵公司履行应尽合同义务的函”,督促中港镇江分公司尽快对辉县服务区室外场区混凝土路面断板及裂缝进行返工处理等。
2023年3月23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微信聊天显示:***:**啥时间能付工程款?***:等中港总部吧,不过前几天我去中港总部,听说他们的银行贷款现在还没有下来。2023年4月25日,***:我最近在中港总部追问呢。2023年10月20日,***:现在能把账结一下吗?***:中港总部现在的资金很紧张,我们一直没有拿到钱,实在是不好意思!***:这样一直推也不是办法,得想想法呀**。***:我十分理解。真的不是推,我们确实是一直没拿到钱。***:你这么大的公司一点责任都不担,这有点说不过去吧,这都是民工工资,真无法再拖了。至今,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95000元。
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到新晋高速辉县服务区勘验,发现服务区案涉混凝土面层多处裂缝。本院调查中港镇江分公司,中港镇江分公司称,案涉服务区地面硬化存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材料供应(商砼、钢筋由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供)和混凝土面层施工(就是佳和公司在服务区已施工的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的上面施工混凝土面层)。本院问:现在原告要求你方支付工程款,你方认为原告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即裂缝和断板,因你方应举证证明裂缝的原因是原告方施工造成的,即你方应申请对裂缝造成的原因是否是原告施工造成的进行鉴定,你们是否申请鉴定。中港镇江分公司答:不申请鉴定。本院调查佳和公司,佳和公司也不申请对造成裂缝的原因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佳和公司与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签订的《新晋高速辉县服务区室外工程(东区)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佳和公司依约施工,2022年6月1日完工。2022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进行了结算,形成《工程决算审签单》。虽然双方约定,合同内容全部履约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12个月内且缺陷责任期结束后退还给乙方……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结合原告佳和公司施工的内容是在服务区已施工的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的上面施工混凝土面层,施工材料混凝土及钢筋也非原告佳和公司提供。因此,本院认为,以2022年12月30日,原告佳和公司与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进行了结算,形成《工程决算审签单》的时间为原告佳和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为宜,工程款应为466603.13元。缺陷责任期应为2023年12月30日届满。原告佳和公司施工的混凝土面层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断板及裂缝等质量问题,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认为系原告佳和公司施工造成,但不申请对是否是原告佳和公司施工的原因造成断板及裂缝等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原告佳和公司也不申请鉴定。本院无法判定案涉工程出现断板及裂缝等质量问题全部是原告佳和公司施工造成的。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扣减原告工程款50000元,扣除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已支付原告的工程款295000元外,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应支付原告佳和公司工程款121603.13元。民法典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故对原告佳和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务费171603.1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对被告中港镇江分公司辩称暂时不再向原告支付剩余款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中港公司辩称应当驳回原告对中港公司的起诉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先以自己管理的财产于本判决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佳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121603.13元,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佳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新乡市佳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866元,由原告新乡市佳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案件承办法官(***:(承办人联系方式):)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应告知法官联系方式)。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应注明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履行生效裁判告知)本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应告知具体的法院名称)。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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