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法执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百中民二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百中民二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平执字第145号执行一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谭宝强
代理审判员黄晓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