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22民初3215号
原告: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永春乡义合屯
法定代表人:雷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治国,吉林金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力,系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农安供电公司。
住所地:农安县宝塔街兴隆路
原告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农安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50元,减半收取40725元,由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金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