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院长审核
或 签 发
主 审 人
(拟稿人)
合议庭成员
签 名
审判长审核
或 签 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复8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该公司董事长。
原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平安村蔡家洼子屯。
法定代表人:雷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东,男,该公司职员。
复议申请人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道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5执异26号,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二道法院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5执异26号裁定;
二、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周翠翠
审判员 蒋振华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佳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