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3312号
原告: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平安村蔡家洼子屯。
法定代表人:雷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治国,吉林金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石公路8.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卫,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科员。
原告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神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楠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宇峰